以下六种人员,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剪,分别为:
1、职业病病人在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作患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的;
5、工作满十五年,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经济性裁减的人员,法律已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以上人员是不能裁减的。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四种经济性裁员的情况: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只有在面临无法逾越的障碍时,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否则会被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及劳动行政部门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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