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产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时,您可考虑以侵权之诉向肇事者及他所购买的保险公司主张全额损害赔偿;或者您可以选择利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处理,但请注意所有的费用必须属于医疗保险的承保范畴之内。
然而,请您了解,保险公司对于赔偿的金额有一定的上限设定。
关于赔偿限额问题,建议与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并由车主陪同前往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核定最终赔偿数额。
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仅需在其强制性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医疗费用的赔偿额为:
每次事故1万元,死亡或伤残赔偿限额为:
每次事故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倘若本案涉及的肇事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则该保险也将发挥效力,按规定在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内支付相应赔偿款;剩余未赔付的部分则由肇事车主根据其应负的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交强险只负责报销医疗费用,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将决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
具体来说,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
每次事故8,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
每次事故1,6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即为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为每一次保险事故中所有受害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所设定的最大赔偿金额。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以及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项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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