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应当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等方面确定。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无效。若有许可证,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则合同也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视为有效。
登记备案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有哪些影响
如果预售合同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则预售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如果不以登记备案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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