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龙门县设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41:27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举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的经历;(2)办学机构必须符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办理材料

申请内容包括:筹设情况、设备设施、资金投入、师资、房屋消防安全等情况。

含举办者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房产证:属自有、租赁或购买;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产平面图。

要有甲、乙双方签名并盖指模。属于租赁园舍,租赁合同期限要在五年以上并有合法的租赁合同;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要提供合法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安全及抗震、防雷检测合格证明

由县消防大队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参照民办学校章程制定,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

培训机构和主管教育部门、开户行共同签订的账户监管协议书,有法人代表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系统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培训机构设立的批复》,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培训机构设立的批复》,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龙门县西林路4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科技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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