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问题,并不是有了档案才能办理,而事实上只要有身份证就可以依法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是说员工不想办理,就可以不办理的,因为缴纳社会保险不仅仅是对员工一种法定义务,更是对国家的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因为双方约定而改变。
一个人的档案作为记录个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考核奖惩、思想政治状况等内容的文件材料,发挥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很多手续绕不开档案这一关,如职称评定、婚育证明、转正定级、各种政审、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以及开具出国、考研有关证明等,都需要人事档案。
档案补办认定应提供材料:
(一)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
1、补办初始就业手续,单位应提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会员证”或“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证件;用人单位招工时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原始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2、补办大中专毕业分配手续,单位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人事部门出具的分配(派遣)证明。
3、补办转业(复员)干部和退伍士兵手续,单位应提供:入伍、退伍证书;武装部提供的入伍证明;人事或民政部门提供的转业(复员)、退伍安置证明。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本人应提供:原户籍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者迁入原始底案复印件;下乡所在农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
(三)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
1、学历材料,本人应提供: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校档案机构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
2、岗位技能(职称)材料,单位应提供:职称证书;核发岗位技能(职称)证书的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档案工资材料。用人单位应提供:单位原始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职工工资发放名册;同期参加工作的职工历次升级演变过程表。
(五)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单位应提供:调出、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证明。
(六)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单位应提供:重新补签的劳动合同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七)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单位应负责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形成会议纪要,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及企业主要领导签章;提供两名以上同期参加工作知情人证明,并提供证明人档案;出具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及养老保险手册。
补办档案认定程序:
1.对丢失损毁职工档案负有责任的单位,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办认定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职工履历、丢失损毁的原因,补办依据(有效材料)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2.申请单位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建立档案目录,负责组织收集补办认定应提供的有关凭证、证明材料,并提供申请补办认定档案职工的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户籍底案和个人补建档案的履历自述材料。
3.申请单位携同职工本人到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认定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补办认定材料进行初审。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后认为提供材料不充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由申请单位继续收集补充材料。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7.申报单位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8.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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