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厂拆迁员工的补偿标准以经济补偿为准,按工人在工厂工作的年限而定。每工作满一年就对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人工作在六个月以上但是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而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对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工厂拆迁员工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单位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期限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比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城市公布的月平均工资高出三倍的,按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为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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