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当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一、一房数租赁合同的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一房数租赁合同的履行。具体为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房屋租赁合同附加义务有什么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添加随附义务,只要双方自愿添加,且符合法律规定,随附义务有效。附随义务,是指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而依法规定所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涉及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的履行一般原则是全面履行原则,即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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