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最大的弊端有哪些
时间:2023-07-21 15:41:53 4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购买小产权房有以下弊端:一、缺少五证。二、拆迁难补偿。三、质量难保证。四、配套设施不完善。五、遗赠也麻烦。六、小产权房不能银行贷款。

小产权房的弊端

1、小产权房产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

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都属于无效证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认。

2、小产权住房无法上市流通。

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的房产证明,所以不具备进行房产转让、处分、收益和继承等权利。

3、小产权房产无法过户。

由于小产权房产本身就不具备相应的产权,所以也不具备过户的权利。

4、小产权住房没有占地补偿。

遇到政府或合法开发商征用小产权房产占地的情况时,小产权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无法得到相关的补偿。因为该小产权占有的土地属于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所有,补偿款会直接划给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

5、小产权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因为办理贷款买房需要以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国家出具合法产权证的房产银行的不会放款的。

6、户口无法迁入。

由于购买小产权住房无法迁入户口,所以购房人及其子女无法获得当地的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资源。

7、政策的不确定性。

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没有对小产权房产做出明确的处理决定,而无法预知的风险明显加大。抱有法不责众的心态是不恰当的,因为购买小产权住房的人群相对于购买合法房产的人群来讲还只能算“小众”。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时不得不对“大众”的利益进行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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