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裁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哪类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根据这这一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先予执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先予执行,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仅对特定类型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这些特定类型案件是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先予执行。
(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只有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
(三)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仲裁程序,裁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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