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三点所指紧急情况是指: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种行为的;需要立即追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第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