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根据销售范围分内销和外销两种,内销房是指只能在境内销售的房屋,外销房是指向境外销售的房屋。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授权,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可以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也可以在有管辖权的区、县公证处办理。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只能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
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卖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用地批准证书;
3.城市规划许可证;
4.用地规划许可证;
5.立项批复;
6.土地使用权公证合同;
7.公司章程;
8.工程开工许可证;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10.售楼书、管理公约;
11.关于售房的董事会决议;
12.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3.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14.合同印章、签约人的签字样本。
(二)买方按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及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境内的自然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境内的法人:
(1)营业执照;
(2)如是国营企业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证明;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提供职代会的决议;如是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董事会同意购房的决议;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约,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境外的自然人:其所在国家签发的有效护照,如是华侨应提供永久居留证。
4.境外的法人:
(1)企业注册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
(2)董事会决议(包括授权委托、同意购房的内容);
(3)董事会主席身份证明、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除境内的自然人和北京市的法人提供的原件不需公证外,其它均需办理公证,外省、市法人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应由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护照除外)均需在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方为有效。
5.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香港自然人: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应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
(3)台湾的自然人:回乡证、台胞证。
(4)台湾的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应在台湾法院办理公证,并经海基会寄送副本。
(5)澳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6)澳门的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应通过司法部委托的新华社澳门分社、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澳门工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出具证明文书。
二、公证机关可提供以下服务:
1.法律咨询。
2.草拟、修改合同文本。
3.参加谈判。
4.调节纠纷。
5.出具公证书。
6.与房地产买卖合同相关的其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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