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国家回收土地: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收回;连续2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什么情况下会收回
划拨土地使用权会收回的情况是: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政府收回私人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下: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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