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回划拨土地要不要签订协议
国家收回划拨土地要签订协议。如果是国家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纯粹为公益目的而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政府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需要进行补偿,因为承担公益责任的主体还是政府。
如果是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还有那些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依法可从事一定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如有一定营利功能的学校、医院等企事业法人对划拨土地的使用依法包含经营性私益目的,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其划拨土地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
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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