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集体土地使用权何时会被收回?
集体土地中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包含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一般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所有权属家庭成员共有。
如果家庭成员的户籍全部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到城镇,转为了非农业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家庭成员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收回时应对原宅基地上的附着物进行适当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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