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回收国家为什么不做全面收回?
时间:2023-08-07 09:12:30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为两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或者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又能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耕地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移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作。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人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

工业土地闲置回收规定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是需要被罚款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3)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2、动工开发时间的认定动工开发时间起算点应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之日;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之日;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之日。3、开发建设总面积的认定(1)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2)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4、投资额的认定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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