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发的建设用地。土地闲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连续一年以上未开工开发建设的。二是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未开发建设的。第三,已经开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其中闲置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应当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应当免费收回。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1、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闲置土地后,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2、征收单位从认定土地闲置之日起,按计征办法、土地闲置期间和相应的征收标准确定应征数额,向用地单位开具《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和《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
3、用地单位持《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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