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是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级的审判机关,其主要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基层法院的主要职权如下: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负责本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6、领导本院的监察工作;
7、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8、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从何来看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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