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基层法院无权受理民事案件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包括公民、法人、法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第十八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本院管辖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案件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同一诉讼中的多个被告人的住所和惯常居住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则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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