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在我国县(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的审判机关。基层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级的审判机关,其主要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另设书记员、法医、司法警察若干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为了使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能够得到更好地审理,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可仿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犯专利犯罪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同时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其它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用这一方法来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统一性,提高审判的专业性,更好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建立了统一审理刑事、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法庭,由同一法庭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并审理。这种方法有利于保证执法尺度的统一,避免不同审判组织就同一法律关系和相同的案件事实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认识,形成统一、全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有利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自诉和公诉程序的衔接与畅通,节约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但是此种方法的前提是中级人民法院要取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只有取得管辖权才能由同一法庭审理。因此还是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规定,总不能都由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所有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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