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通常有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一是按签订的主体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指缔约国仅有两个国家。截至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是双边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签订的税收协定。如丹麦、芬兰、瑞典、挪威和冰岛于1972年签订的税收协定。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政策和税制不同,缔结协定的立场、目的各有侧重,除了集团国家以外,一般多为双边税收协定。二是按调整对象分为综合性的税收协定和单项税收协定。综合性税收协定是以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关系为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具有相当大的全面性和综合性。如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单项税收协定是以解决特定行业或项目的税收问题为缔约目标,并不涉及全面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单项税收协定签约的形式比较灵活。既可以就某项税收问题达成单项税收协定,也可以经双方同意,在“海运协定”、“通商航海条约”、“航空运输协定”以及“贸易协定”等中列入税收条款,甚至也可以用双方政府部门间换文或换函形式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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