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根据《江西省省本级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赣人社发[201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本级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照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核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三条整体新参保单位的职工在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次月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参保单位中新增职工,其单位必须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照规定的产假期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享受的休假期计发;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三)疾病医疗费:包括因生育引起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炎等疾病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的医疗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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