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劳动模范的基本医疗保险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个人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和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1]23号)
执行日期:20013月31日
劳动模范医疗费的报销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1956年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仍保持荣誉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用人单位帮助解决。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由省政府帮助解决。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劳社医[2001]97号)
执行日期:200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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