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调整
责任处室:医疗保险处联系电话:87050376
调整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5号)、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
调整程序:
1.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的有关规定,制定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政策;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不申报、不收费、不使用商品名;
2.成立由资深医学专家组成的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咨询小组,负责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的咨询工作;
3.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副高以上医学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备选品种进行评审;
4.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品种,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5.将拟定的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品种,报国家劳动保障部审批;
6.发文向社会公布;
7.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工作全过程,包括评审专家组的产生及评审会议,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保证整个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所需经费从当年财政预算中列支。
调整时限:根据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原则上二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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