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人会议表决过半数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二、破产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破产债权人会议
1、会前报告阶段流程
会前情况报告阶段主要由书记员、管理人工作人员完。
2、合议庭主持阶段流程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阶段流程
(1)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
(3)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及委员选任的建议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选任债权人委员会委员。
(4)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报告,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
(5)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破产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6)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破产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7)请合议庭宣布临时确定债权额决定。
(8)管理人工作人员报告表决前到会债权人人数及所代表债权额。
(9)组织债权人对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10)工作人员统计结果。
(11)宣布表决事项是否表决通过及债权人会议决议。
(12)宣布会议结束。
三、债权人会议有几次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开办的次数,但规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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