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恢复执行应向哪个部门提出
恢复执行申请递交到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1.申请恢复执行应出示身份证明(单位提交申请恢复执行时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的,应提供相应证据,由法院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
2.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准确填写原执行案号、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等。
3.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现状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或线索,否则不予恢复执行。
注:反映被执行人现状的材料包括:个人的户籍证明(或村委会证明)、现住址,单位(企业)当前基本的工商登记材料(反映当前的单位名称、住所地、负责人姓名等)。
如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上述材料,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市xx路xx号。
被申请人xxx,女/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市xx路xx号。
申请执行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并要求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理由: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二、伤情鉴定有异议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全文7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