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3-12 15:13:42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条【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事实上,租房合同没到期并不代表绝对不能提前解约,类似于租赁物的产权有争议或者租赁的房子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诸如此类的情形,承租人可以提前解约,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一、租房天灾造成的损失谁维修

租房天灾造成的损失,应该是房东承担。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房主承担或申请政府补贴,而且房主还要承担租房人的一切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二、房屋出租需要注意哪些责任

民法典规定,房屋出租需要注意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房屋维修责任、房屋使用不当责任等,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载明这些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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