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
原告吴*云的丈夫左*方,于1964年10月加入工作,在**市中原石油机械总厂工作,1970年5月作为河南省常住工人为全厂人民服务。后来,安阳**机械总厂改制为安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左*仍为本单位员工。2002年11月21日,原告的丈夫左*方因病去世。**公司支付原告700元处理善后事宜。后来,原告多次要求**公司协商丧葬费、养老金等事宜,但均告失败。2004年10月25日,原告向内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的上诉已超过法定上诉时限,决定不予受理。因此,原诉人告知法院。要求:1。依法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2040元。2、依法支付死亡赔偿金和遗属补助金6800元。在本案中,**公司提交了2000年7月至2001年11月的《劳动合同解除登记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内部联系表》、《工资单》等证据,证明**公司与原告丈夫左*于2001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事项,**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
内黄县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共计7540元。2、自2002年12月1日起,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津贴7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主张
判决宣判后,**公司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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