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举征,劳动者需要举证吗?
在解决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时,首先要遵循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具体而言:
1.当劳动者以其就业协议已遭雇主方解除为理由,要求雇主偿还经济补助金时,他必须为明确的劳动合同解除结论负责,并就合同究竟因为什么原因被解除这一关键性事项不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合同的解除原因本身,并不要求他举证。
有一些劳动者可能无法直接掌握到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确凿证据,但他们可以合理地声称雇主已经提交了相关的社会保险信息,以及停止向他们支付工资的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些证据是由雇主掌控的,但是如果雇主未能提供或拒绝提供这些证据,等同于具备了证据障碍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责任落到了用人单位身上,无法提供或拒绝对不利结果承担责任。
2.当用人单位提出抗辩其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员工主动辞职或因过失而进行辞退处理时,他们也必须为此理由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用人单位除了要证明己方已经将解职通知送达给了员工外,还需要证明可以行使解职权力的前提事实确实存在。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
被迫辞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应由劳动者举证。由用人单位承担起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
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举证责任。也就是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其是否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是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是否损害权益等等。
二、抑郁症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若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则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作为合法依据解除其劳动合;同样地,在员工接受抑郁症治疗及康复过程中,亦不得采取无过失性解职或者经济性裁员等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职工因病或其他非工伤原因而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者,根据他们个人累计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将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以供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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