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假原则上是不能延长的。按国家规定,普通职工顺产假期享受98天的假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如果你是难产者,凭证明多申请15天假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除此之外,其它情况基本不允许延长产假;
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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