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补贴
1.享受对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中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的必须满10年。
2.补贴标准
当年度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标准的60%。2015年度补贴标准为1596元/年。
3.办理流程
(1)由市社保中心依据当年灵活就业人员1~10月份的缴费明细,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生成补贴人员名单,于10月中旬通过网络传递到村或社区。补贴名单分原已享受人员和当年新增人员二个类别。
(2)村或社区协管员对新增人员逐一校对核实,若属外地迁入满十周年或婚迁,需携带外地迁入或婚迁的原件,到市社保中心确认。核实人员无误、补贴金额汇总准确,由村或社区将补贴人员明细及汇总表盖章后,送镇(区)劳动保障所。
(3)11月上旬,市社保中心将审核可享受补贴人数及补贴金额名单返回各镇(区)劳动保障所。11月底,各镇(区)劳动保障所确保镇级补助资金到位。12月上旬,由市社保中心委托市农业银行,将补贴金额直接汇入各参保人员缴费的“惠农卡”上。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经认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人员以及全失地人员(其中失地比例达80%及以上的视作全失地人员)。
2.补贴标准
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计算所缴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享受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全失地农民实行差额补贴。
3.补贴办法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从认定之日起按月计算,实行“先缴后补、按月返回”的办法。其中全失地人员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部分仍按原办法返回。
三、无业重度残疾人及无业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3~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员;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持有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
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计算所缴社会保险费的50%,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的无业重残人员,补贴标准为75%。
3.补贴办法
符合条件的无业重残人员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昆山市无业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低保和低保边缘无业重残人员另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无业重残人员应在缴费当月向户籍所区镇残联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费先由本人交纳,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于缴费当年年底发放。
注意事项:以上各项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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