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音只要不侵害对方权益可以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由此可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是我国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
证据不仅本身必须合法而且其取得的途径也必须合法,才能用以证明有关的事实,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窃听、偷照或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手段获得视听资料,就属于非法证据。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只能在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合法证据采纳,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认定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全文5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