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所以说当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的,未经过本人追认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签别人的名字合同有效吗
签别人的名字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而代替被代理人签字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如果是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而签他人名字的合同,效力待定,后续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有效,否则无效。因被代理人存在过失,导致表见代理情形发生的,合同有效,但对方当事人是恶意第三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委托人超出委托权限将如何处罚
1、委托人超出委托的权限实施代理活动,构成表见代理或者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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