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出卖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时间:2023-04-05 09:50:14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李某购买王某的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2号楼***号房屋,房屋面积45平米,总价款69万元。合同特别约定,如果因出卖人或代理人无权出卖此房屋致使本合同无法过户,则出卖人、代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向房屋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天,房屋所有权人本人未到房屋中介公司签约,而是派其女儿王xx代为签署买卖合同,而且承诺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补齐授权委托书。事后,王某因房屋价格上涨而不同意以该价格出卖该房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李某将王某之女王xx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9000元。

在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关键是王xx作为王某的女儿是否有权代理王某出卖房屋,虽然王某让其女儿出示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书并口头授权其出卖房屋,但王某并没有给其女儿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事后其也未不补交授权委托书,其女儿的代为出卖房屋的行为构成《民法典》、《民法典》规定的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是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作为被告代理人无权代理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依据民法典的诚信原则、缔约守信规则,故该特别约定应为有效,王xx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9000元整,后一审法院确认王xx代其父亲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其应当承担责任,支持原告主张的69000元的经济赔偿诉讼请。

一、因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效要件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就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其确认标准在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相对无效即可撤销合同而言,主要涉及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无论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因撤销而归于无效,都是自始无效。除此之外,就因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言,合同的效力状态还存在着第三种情形,即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既非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绝对、当然地无效,亦非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相对无效,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处分权方面存在瑕疵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其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有效、抑或无效并不确定,而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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