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郢城镇高路村、海湖村、澎湖村、郢北村、黄山村、岳山村、郢城村、太晖村、新生村、五合村、荆安村,城南街道办事处荆西居委会(含荆州区四新渔场、园艺场、长江大学西校区)。
补偿标准:耕地:40000元/亩;菜地:44000元/亩;果园:44000元/亩;茶园:44000元/亩;精养鱼池:44000元/亩;林地:32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纪南镇、八岭山镇、太湖管理区全境。
补偿标准:耕地:38000元/亩;菜地:41800元/亩;果园:41800元/亩;茶园:41800元/亩;精养鱼池:41800元/亩;林地:30400元/亩;未利用地:22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李埠镇、弥市镇全境。
补偿标准:耕地:36000元/亩;菜地:39600元/亩;果园:39600元/亩;茶园:39600元/亩;精养鱼池:39600元/亩;林地:28800元/亩;未利用地:216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川店镇、马山镇、菱角湖管理区全境。
补偿标准:耕地:35000元/亩;菜地:38500元/亩;果园:38500元/亩;茶园:38500元/亩;精养鱼池:38500元/亩;林地:28000元/亩;未利用地:21000元/亩。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征用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专有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土地。
2、征用土地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者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须经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征用土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必须组织安置。给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劳动力安置可以是多种形式的,但以组织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和兴办乡镇企业为主。
4、征用土地及其补偿方案必须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告的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方案和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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