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湖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安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国税局、地税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14元/天,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2019年湖北省高温补贴标准尚未作出调整规定,因此参照该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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