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房屋交付之中如出现面积增长不超过房屋总面積百分之三的情况,则卖方应继续按照先前签订的合同内容执行,并且根据面积偏差比率以及之前商定好的价格,由购买方进行相应的差额补偿。若实际面积超过所述标准百分之三,那么购买方可有权利选择解除之前签订的合同,同时收回已经支付过的所有购屋款项及其相关利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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