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校在籍学生仍处在全日制期间的学业历程当中,他们的职业性质被定义为学子,这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明确要求;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用人单位均不得雇佣年满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于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及特种工艺等领域内的招聘行为,若涉及招收年满不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应规范执行,同时确保这些少年有机会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针对那些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在校学生而言,他们并不被视作已正式步入职场,也未形成相应的劳动关系,因此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免签劳动合同。
然而在此期间,在校学生仍可以与用人单位签署实习协议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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