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是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除后一种情形之外,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
三是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作了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相关条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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