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的。
【解释】
1.原则上,申请公租房以家庭(同一户口簿)为基本申请单位,并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亲属关系。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同时截至申请之日(以2013年10月14日起计)必须在本区连续不间断地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如果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区有购买社保,但是断断续续购买累计满3年的都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由本区城镇户籍与非本区户籍结合的家庭,可视为非本区户籍家庭,由拥有非本区户籍的一方作为申请人申请公租房。
4.户口的认定,以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家庭成员中有一方是本区农村户口(村委会居民)的,都不符合申请条件。家庭离异后子女不是判给申请人的,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5.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总收入除以共同申请的家庭人口数(计算时间:自申请当月起之前连续12个月,即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
6.可支配收入:是指实际收入(包括工薪收入、营业性收入、财产性收入、退休金、低保金、失业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其它劳动所得等)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住房公积金费用后剩余的可自由支配的收入。
7.2012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236元。因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2186元/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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