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家庭经济总收入的核算按照《佛山市三水区城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三府〔2008〕19号)执行,在该《办法中未提及的内容或特殊人员难于核定其收入的按如下方法核算:
1.申请对象为低保家庭的,不需再重新核查收入,以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与所领取低保金之差计算其家庭总收入;
2.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没有参加工作且非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年龄段分别计算其月收入:
(1)男性年龄18~50岁、女性年龄18~45岁的按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2)男性年龄51~60、女性年龄46~55岁的按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3)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按经营活动所在地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50%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4)应届毕业生毕业择业期为6个月,择业期内不计算其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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