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遵循的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条件。
民法典中规定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人收养孩子须符合条件有:
1、无子女。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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