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理避让原则划分责任的方法:
一、一方有过错,其行为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
二、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者即使有过错,行为也不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这一原则。
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的正当目的;
2、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对于已经过去的危险,当事人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4、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要保护的权益。
按合理避让的原则如何划分事故责任
以合理避让原则为前提,一般是这样划分事故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都有过错的,一般是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进行责任的划分;
3、均无过错的,则视为意外事故,都没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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