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哪些情形
时间:2023-06-14 18:47:26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此也作了规定,其第2。1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应对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所谓恶意,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例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对方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假借与对方谈判而取得非法利益等,都属于这类缔约过失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一方故意隐瞒关于其自身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故意隐瞒出卖的标的物的缺陷,以及其出卖的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或者向对方提供不存在的虚假情况,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一般认为这是违反忠实义务或保密义务之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为订立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其商业秘密的对方应当对此给予保密,也不得为自己利益而不当使用,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种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1、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获悉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获悉的方式在所不问;

2、获悉商业秘密的一方泄露该商业秘密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

3、因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而造成对方损失。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对此等先合同义务的违反,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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