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1、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定义
狭义的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只包括对司法裁判的执行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业已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实现的程序。广义的行政诉讼执行程序还包括人民法院应行政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
2、行政诉讼执行的主要特征
(1)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区别。
(2)强制执行的根据是已经生效的诉讼文书,这些文书包括行政裁定书、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它是行政诉讼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最重要的区别。行政诉讼执行的根据是已生效的司法文书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标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这是由行政案件的性质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所决定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在诉讼执行中的集中反映;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
3、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的条件
(1)具有执行根据;
(2)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当事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
(4)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二、行政诉讼的执行条件
行政诉讼的执行,必须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后才能发生,没有这些条件,执行程序也就不能启动。
1、须有执行根据,就是强制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赔偿调解书。
2、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一般是指赔偿;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恢复原状等。
3、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义务。
4、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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