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认定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视为无效,但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视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视为无效,但在诉讼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视为有效。”
买受人知道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视为出卖人与买受人就商品房预售达成协议,合同成立,但由于缺乏有效要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尚未生效。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或出卖人提起诉讼,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本合同视为无效。但是,出卖人已经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拒不办理,预购人要求承认合同效力的,可以认为合同有效。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的,可以认为本合同具有生效要件,可以视为有效,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解除或者解除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价款,利息和损失赔偿,并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价格两倍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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