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不成,买卖双方产生纠纷,中介公司为了能拿到中介费,居然把我的房产证扣留,帮买方索要违约金。4日,哈市南岗区居民陈女士向本报投诉哈尔滨温氏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公司)扣留其房产证近三个月。记者采访获悉,目前哈市很多二手房中介公司都以保管为名扣留客户的房产证,作为收费保障,温氏公司也称扣证是为了制约客户。对此,哈市房产住宅局及律师均表示,中介公司无权扣证,即使签订的合同中有此类条款也属无效的霸王条款。
卖方:
买卖不成房产证被扣温氏公司:纠纷解决才能退证房产住宅局:
买卖不成房产证被扣
4日下午,陈女士说,她受母亲石女士委托,将南岗区宣西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出售,并找到温氏公司帮助寻找买主。2008年12月8日,她代替房主石女士和买方李某以及温氏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书(贷款),合同约定总房款34.5万元,由温氏公司代收定金,双方手续在2008年12月10日准备齐全后,由居间方温氏公司带领,到房地产交易所或担保公司办理过户及贷款手续。并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买方将定金7200元、居间服务费2000元及产权代办费、贷款服务费合计1万元一并交给温氏公司。同时,卖方将房屋产权证交给温氏公司保管。
与买方签订合同后,双方约定办理贷款手续时发现,买方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房主石女士本人到场,当时,因为石女士在海南回不来,暂时办不了手续,此事便被耽搁下来。
2009年1月23日,温氏公司通知陈女士买主不想买房了,让她次日来解除合同。陈女士提出买主应支付违约金,买主不同意,解除合同一事便被搁置下来。春节期间,陈女士认为买主已放弃买房,就决定将此房产用来偿还债务。可是2月10日,陈女士又接到温氏公司通知,说买方又想买了,陈女士很生气:变来变去,卖房时间都耽误了,我不卖了。当陈女士向温氏公司索要房产证时,得到的答复是:买方买不到房,向她要违约金,除非交违约金,否则不能退证。陈女士认为,卖买双方到底谁应支付违约金的合同纠纷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管怎样,中介公司不该扣留房产证,这一扣就是将近三个月,耽误了她的事。
温氏公司:
纠纷解决才能退证
记者和陈女士一起来到温氏公司,该公司商务部工作人员拨通了分店马店长的电话。马店长在电话中表示,买方曾有不买房的意向,但因卖方不配合,没有签订解除合同;如今买方又想买房,而卖方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需要支付违约金,否则,此纠纷无法解决。记者问: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为何中介公司扣留卖方房产证不给呢?马店长称,以往的二手房交易都是这样进行的,交易不结束,房产证当然得扣着,除非卖方支付违约金,否则不予退证。
记者就此问题询问了温氏公司副总经理许某,他说,扣证就是为了约束买卖双方,如果把房产证给了卖方,那买方追究起来怎么办?所以必须在买卖双方坐在一起研究后才能退证。记者问:如果此事诉诸法院,房产证是否能退还?他回答:那也得等官司打完之后才能退证,否则就得一直扣着。合同上已经约定,卖方将房屋产权证交给温氏公司保管。他还说,卖方想登报作废重新办证也不行,因为有争议的房产不能补证。
房产住宅局:
中介公司无权扣证
律师认为,中介公司无权扣证,卖方在索要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让其返还或登报作废。至于许某说的有争议的房产指被查封、冻结或抵押的房产,不包括产权证被扣这种情况。另外,合同中虽然约定卖方将房屋产权证交给温氏公司保管,那是在自愿的前提下,保管不等于扣留,扣证是违法的。
哈市房产住宅局相关负责人说,中介公司无权扣留房产证,即使合同里有此约定也是无效的霸王条款。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私自扣留他人房产证,这是中介公司自行制定的霸王条款,已违法,建议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并可对扣证期间产生的损失要求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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