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时间:2023-03-08 18:00:37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三种犯罪的对象都涉及到房地产,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应注意正确区分其界限。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侵害的是军队房地产的管理秩序,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是国有土地管理秩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是国有土地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对象是军队的房地产,表现为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产权关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对象是一般土地,表现为转让、倒卖这些土地的使用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对象是国有土地,表现为将这些国有土地非法低价出让。

3、犯罪主体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主体是军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一般公民,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上对于土地的使用管理是有明确规定的,军队的房地产也是同样,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利于部队建设和提高战斗力为依据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而对于犯罪分子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追究法律责任的。

一、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认定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认定标准:第一、犯罪侵害的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队房地产的管理秩序;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对象是:军队的房地产,表现为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产权关系;第三、犯罪侵害的主体。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主体是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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