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是否需要发包人同意
时间:2023-02-15 08:21:03 2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务分包需要发包人同意。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一、劳务分包有哪些形式

1、自带劳务承包。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二、劳务分包责任纠纷

内部职工劳务作业队劳务承包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劳动关系和工伤事故。从目前来看,职工劳务作业队所配属的都是农民工,往往都不签订劳动合同

所有用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明确规定农民工与施工企业建立的是一种劳动关系。

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由于职工劳务作业队招用农民工的行为应视为其代表施工企业的行为,被招用的农民工应视为施工企业的职工,并与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14条第3项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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