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度解读2009-10-15一、明确界定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实践中,由于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有争议,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难以界定用工主体和责任等情形,都面临确认劳动关系的实际问题,本次立法首次明确确认之诉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是立法的一大亮点。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适用《劳动合同法》全过程当中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辞退有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两种情形。违纪辞退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但不够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止劳动关系的制度。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工作胜任情况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形,依据法律法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主动提出辞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离职主要是指自动离职情形,即劳动者不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擅自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用人单位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上述情形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工作时间争议主要体现在工时制度、超时加班等方面。休息休假争议主要体现在法定节假日休息、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休息的情形。社会保险争议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以及是否存在漏缴少缴的情形。福利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除劳动报酬外的其他特殊待遇,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旅游补贴等福利待遇。培训纠纷主要体现在培训费用、服务期履行情况、违约金支付等情形,一般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因劳动者未满服务期提出辞职容易产生培训争议。劳动保护争议主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如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障措施、女职工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上述情形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争议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作报酬发生的争议。实践中集中体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拒绝支付提成奖金、年度奖金等情形。工伤医疗费争议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及工伤医疗费用承担问题发生的纠纷。实践中主要表现在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而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经济补偿金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所产生争议。实践中主要存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延迟支付、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形。赔偿金争议主要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所引发的争议。实践中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该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等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上述情形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考虑到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的特征,一般立法均有这样的兜底条款。为今后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寻求法律上的依据。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行政解释、司法解释。二、明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仲裁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平时不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在权益受到侵害而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导致败诉的…形经常出现。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事实上,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处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不同地位,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是落势一方。考虑到大量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在发生争议的时候难以提供,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倒置,是本法的显著亮点。
24、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1)当事人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2)当事人主张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存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事实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3)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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