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开始的时间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3条中,首先,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开始的时间,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随时可以委托辩护人,因此检察院、法院都有一条共同的责任(义务),刑事诉讼法第33中有所规定,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以后3日之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3日之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法律只规定了检察院的告知义务,并没有规定法院的告知义务,所以对于这一点我们应该正确的对待。换言之,不能把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项中关于“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发现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个规定看作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公诉案件里面告知权利的期限。
“委托辩护开始的时间”是指接受委托的律师或其他人自何时起能够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诉讼,而不是说自何时起能够办理委托手续。刑诉法不对办理委托手续的时间作限制,只对以辩护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时间作了规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指定辩护指什么
指定辩护的条文是刑事诉讼法第34条。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既然是由人民法院来进行指定,就意味着这个指定辩护存在的时期是整个审判阶段,因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不存在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义务,也就意味着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没有指定辩护的,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可见,三种辩护当中,指定辩护存在时间是最短的,仅限于审判阶段。
2.经过司法解释,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审判阶段的指定辩护不仅一审程序当中存在,同样也要适用于第二审程序。
3.指定辩护不仅存在于公诉程序,也应当存在于自诉程序,当案件具备指定辩护的条件时,即使是一个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去履行指定辩护的义务,所以,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应该有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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